2005年8月1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没收的地条钢转个身又回老地方
云和县官商勾结销售地条钢案部分人被判刑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实习生 曹青萍 通讯员 云萱

  本报讯 地条钢是以废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是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按规定应回炉销毁。然而,云和县工商局没收的地条钢经过回收公司后却又回到了被没收人的手中,然后照样流入市场。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云和县官商勾结销售地条钢案部分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日前已经生效,涉及工商局有关人员的部分也进入了司法程序。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至2003年期间,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没收了彭成祥、梅益东等人生产、销售的地条钢。之后,该管理局经检队队长黄荣清与云和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老板林金根商定,被没收的地条钢由他们公司收购,该公司出卖后将所得利润的40%以好处费的名义给云和县工商局经检队,60%归回收公司。为此,在此期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工商局经检队查处地条钢后,就电话通知回收有限公司,回收公司拉走后,车也不卸就等着被没收的主再来回购。至案发时,该回收公司共收购工商局没收的地条钢18次,其中16次没收的地条钢又以低于市场价卖给彭成祥、梅益东等被处罚对象。这16次的不法交易的地条钢共253.615吨,彭、梅等人回购后,仍然将地条钢销往缙云、杭州、永康等地,最终作为生产圆钢、角钢的钢材使用。
  回收公司还以云和县一些阀门企业的名义开具销售发票,但未曾给彭等人票据。彭成祥、梅益东等人的收购价为214898余元,销售金额达264898余元。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队从中分成2万余元,云和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万余元。
  今年5月20日,云和县检察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云和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金根提起公诉。
  近日,云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云和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35000元;被告人林金根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该案涉及云和县工商局部分现在也已进入司法程序。